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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 王斌 法制網實習生 張雪泓
  9月24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就《北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第二次審議。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北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發表了意見,委員們認為通過制定城鎮基本住房保障條例對於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住房權利,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草案修改稿首次明確了政府承擔基本住房保障的公共服務職責,創新性地提出了建設合作型保障房,同時規定保障性住房將採取封閉管理模式,也就是說,保障性住房的銷售、交換、退出都需要在封閉的空間內進行。
  
  ???非北京市戶籍人員也將可申請保障房
  
  二審稿中規定,北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的對象是北京市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單人家庭),北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家庭提供租賃型保障房或者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以及政府與符合條件的家庭共同建設合作型保障房。一個家庭只能配置一套保障房。
  同時二審稿還規定,享有與本市城鎮居民同等社會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以申請保障房。
  
  政府將和符合條件的家庭共建合作型保障房
  
  二審稿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修改為“合作型保障房”,即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和政府合作建設,由家庭承擔房屋建設費用,由政府提供建設用地,限定住房面積,並實行封閉運行管理,家庭退出時,由政府組織回購的住房。合作型保障房的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六十平方米以下。
  由政府向需要保障的家庭無償提供建設用地,由保障家庭承擔房屋建設費用,這就可以使沒有能力通過市場購買到住房的無房家庭比較容易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合作型保障房作為體現基本社會保障屬性的住房,不具有一般的商品屬性,實行封閉運行管理,退出時由政府組織回購,切斷了不合理的牟利空間。委員們認為這種保障房借鑒了農民無償使用宅基地解決自身住房問題的機制,是北京市住房制度的改革創新。
  
  ???強調政府承擔的責任
  
  據悉,該條例草案發佈時就明確了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是政府的法定責任,在本次二審稿中再次強調政府責任,刪除配件保障房的內容和社會力量參與的內容。委員們認為,建設和供應保障房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配建本應是建設方式的一種,但在實踐中,商品住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配建保障房往往成為政府推諉職責的方式,並且對於開發商不建、少建保障房的行為缺乏有效監管。為了明確基本住房保障的責任在政府,刪除草案中要求商品房開發商承擔配建責任的相關規定。
  同時,委員們認為,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基本住房保障建設和運營工作本就是政府完成自身職責的方法之一,可以在實踐中繼續探索,但不必再在草案中規定。
  
  ???建立健全保障房檔案和保障家庭檔案
  
  委員們提出,應明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作為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責任主體,並規定相關部門和機構婦幼提供信息的配合義務。據此,條例二審稿規定,“北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城鎮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保障房檔案和保障家庭檔案,併進行動態管理”。 檔案將記載房源信息,保障家庭和個人申請、審核、輪候、配置保障條件的變化以及不良行為等信息。
  (原標題:政府將和家庭共建合作型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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