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事故,應該由誰負責?對此,浙江時代商務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一來表示,培訓機構該負全責。
  陳一來認為,在這起事件中,軒軒家長把孩子交給托管機構,實際上就是將監護權暫時移交給托管機構和老師,那麼,作為受托管人就必須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
  “如果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導致未成年人的人身傷亡事故,受托管機構的發起人以及事發當天的老師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陳一來說。
  另外,對於家長方面的責任,陳一來認為,即使家長知道這所托管機構沒有相應的資質,而仍然托付,存在一定的過失,“但這種過失,與孩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不用承擔責任。”
  (原標題:托管機構應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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